义务教育法
学生
学校
- 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分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非重点班
- 不得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 实行校长负责制
-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
教师
- 教师行为
-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教师待遇
-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但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贴,特殊地区教师享有特别补贴
教育教学
经费保障
法律责任
- 推销商品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基于处分
- 学校违法
- 违法行为
- 拒绝接收具有接收普通教学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 分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基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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