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
权利与义务
- 教师权利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平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 教师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意的社会活动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资格和任用
-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培养和培训
-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考核
- 考核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待遇
-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奖励
法律责任
-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赔偿损失、追究刑事责任
- 打击报复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行政处分或解聘,二、三两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退还被挪用的经费、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 教师申诉
- 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30日内处理
- 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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