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教育基本制度
- 学校教育制度
- 义务教育制度
- 职业教育制度
- 成人教育制度
- 教育考试制度
- 学业证书制度
- 学位制度
- 扫除文盲制度
- 教育督导制度
- 教育评估制度
办学机构
办学条件
-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合格的教师
-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 教师的地位、待遇
- 建立国家教师资格制度
- 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制度
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社会教育主体
将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结合,纳入到教育的法律关系中,是国家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政府进行教育投入和提供提条件保障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来源稳定。
对教育对外交流合作规定
《教育发》赋予教育主体在中国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权利
有关责任
- 教育经费问题的法律责任: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处分
- 教育秩序、教育财产问题的法律责任:打架、扰乱秩序、破坏财产的,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 教学设施问题的法律责任:明知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 收取教育机构费用为题的法律责任
- 举办教育机构问题的法律责任
- 招收学生问题的法律责任
- 徇私舞弊问题的法律责任
- 收取受教育者费用问题的法律责任:补课费,教育行政机关责任退还
- 考生行为问题的法律责任:作弊的,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 考试行为问题的法律责任:组织作弊、帮助作弊、代考、泄题的,追究刑事责任、处分
- 教育考试管理问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