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
家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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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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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和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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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其身心健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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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指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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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学校保护
-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
- 不得歧视、不得开除
- 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 不得体罚、不得侮辱人格
- 不得在危险校舍、危险设施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保护
- 公共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网吧
- 禁止烟酒
- 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6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过重、有毒、有害的工作
- 不得披露隐私*
- 政府救助,对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 治理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司法保护
-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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