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犯罪的教育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不良行为预防
-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职员工,应当解聘或辞退;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 明辨是非,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 防范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 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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